民国初年的民主共和与宪政危机
中华民国在大陆先后有北京、广州、武汉和南京政府。后三个政府,实际都是北伐战争苏俄赤化的结果,最早的北京政府才是各方妥协的合法政权。 2004年,总统府资政柏杨曾希望国旗恢复成象征五族共和的五色旗,建议「换回我们原来最初的国旗,把现在的国旗收回,放回国民党党部」。
民主共和有三个关键特征:1.宪法保障公民权利,政府和党派必须在宪法下活动;2.国务为全体国民的公共事务;3.人民不从属于任何统治集团或个人。北洋政府期间,除了短暂流产的帝制,一直维持着民主共和体制,大部分时间设有两院制国会——民国的立法、民意和制宪机关。国会在法律上是不被解散的。
北伐后国民政府统一中国,1929年国民党三大宣布军政时期结束,「以党治国」的训政时期开始,1947年,国民政府改组,设国务会议,一党训政结束,迁台后至1980年代间,国民党藉由戒严及动员戡乱长期实行一党专制。大部分时间,国民政府不是民主共和。中共政府则完全背离了民主共和,并将极权伸向世界。
制宪是民主共和的开始,1913年国会在天坛祈年殿制订宪法草案。李烈钧认为,无论法理还是政治而言,「宪法之不应仅由国会制定者。」先有国会,国会制宪,这是法式制宪,美式制宪则是先有宪法,再有国会。美式的优越性在于平衡行政和立法,不让国会凌驾于行政之上,破坏权力制衡。
袁世凯政府多次表达愿与国会协商制宪,梁启超也反对国会制宪模式,建议另设制宪会议起草宪法,成员包括总统、国会、政党和地方都督议会代表。但被国民党、临时参议院与国会坚决拒绝。国民党报刊强调:「制定宪法为议院唯一之权,无论何人不得干预。」甚至宣称:「敢强夺国会制宪权者, 请齿吾刃。」
法式国会制宪的封闭性特征,排斥了其他政治集团参与。法国二百年颁布十二部宪法,平均十六年一次宪政危机,美国1787年宪法则二百年一以贯之。宪草委沿用法式,只愿给内阁制度中总统虚权,但在规定总统的义务与责任时,却又要求必须履行总统制下实权总统的实责。这种权责不对等的总统,孙文都不愿意做。
早在1912年,章士钊就提出仿效美国制宪,同时,江苏都督程德全通电各省都督建议:「仿美国各州推举代表之例,由各省督各举学高行修识宏才俊之士二人, 一为本省者,一为非本省者,集为宪法起草委员会。草案既立,然后提交国会再行议决。」程的意见得到十九省都督支持,但未被国民党占优势的国会采纳。
采用三权分立宪法原则的《天坛宪草》为《临时约法》增订版,袁世凯多次希望国会制定新宪制扩大总统权限,以利政务统一,都被国会内的国民党议员阻止。 1913年袁借口赣宁内乱与国民党有关,解散国民党并取消国民党籍议员资格,国会因不足法定人数休会,《天坛宪草》告停,袁氏另行制定《中华民国约法》。
无论《临时约法》还是《约法》都赋予人民空前的权利和自由,从立法上以平等原则保障个人权利,明文规定了独立司法原则,1920年,北京政府又以法令规定法官不得列名党籍。各派之间相互竞争,实力又相对均衡,也都愿意利用议会、报刊等作为自己参与政权、宣传观点的手段,言论自由和民主政治得以发展。
中华民国法统来源于北洋政府,不是南京国民政府。 1928年,章炳麟说:「孙中山后来的三民主义,乃联外主义,党治主义,民不聊生主义。今日之中国之民不堪命,祸首实属孙中山。」他又说,「今之拔去五色旗,宣言以党治国者,皆背叛民国之贼也。袁世凯个人要做皇帝,他们是一党要做皇帝,这就是叛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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