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花与恶果:《旧制度与大革命》的自由之殇
作者:李仁卿
始于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对法国、欧洲乃至整个世界历史都有深远的影响。对这场革命的理解与评价,历来呈现出极化的态势,有“大革命是后来一系列更进步革命的先驱”之说,有“大革命使平等压倒自由”之说,有歌颂“大革命那段激情燃烧的岁月”,有痛斥“大革命放纵卑劣、暴虐及人性中的所有恶”……显然,这些歧异的评价,是缘于对大革命成因的不同理解。 《旧制度与大革命》作为西方自由主义发展史上的经典性文献,就是法国自由主义思想家托克维尔对大革命反思的杰作。
对于法国大革命,托克维尔的评价是很低的。在他看来,虽然这场革命的初衷是好的,是出于对民主自由的热爱,却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不但民主自由没有建立起来,而且旧制度的恶习还以一种新的形式,变本加厉地得以复现。
何以善花结出了恶果?追求自由平等的法国大革命,何以在十年后会以拿破仑的政变和专制终结?法国人为什么会这样轻易地倒向专制? “何以共和国会准备接受一个主子”?何以“他们在十年里取得的所有利益中,唯一准备抛弃的是自由”?
这一切,在托克维尔看来,都是法国“旧制度”的国家整体主义思想传统作祟的结果。托克维尔写《旧制度与大革命》一书,实际上就是试图从法国的政治文化传统上,揭示大革命爆发和专制主义复活的根源。
托克维尔认为,国家整体主义既是法国革命的罪魁祸首,也是导致法国革命混乱的最大由头。一方面,国家整体主义作为法国专制王权不断膨胀的产物,它造就了一个“坏政府”。这个“坏政府”掌握一切政治资源,对于“体制外”的任何试图参与公共事务的人都充满仇恨,任何独立团体、自由结社都会让它觉得是“敌对势力”。特权无处不在、无所不往,渗透到法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民众之间造成了难以容忍的不平等。它使贵族与平民、资产者与农民、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对立不断趋于强化,最终,使整个法兰西陷入动荡之中;另一方面,国家整体主义作为“旧制度”的核心理念,造成了法国人对集权主义的热爱和迷恋。在旧制度下法国人的眼里,政府就是上帝。对集权主义的膜拜,实际上是法国人的新宗教。同时,由于集权主义长期诉诸于非法和暴力手段进行统治,习惯于以国民或公共利益的名义,把暴力经常化、正当化,无形中对民众的社会行为起了“示范”作用。法国人耳濡目染,从政府那里学会了无视权利、法律、程序,并形成了崇尚专断、暴力的政治心态。从而,在社会生活中,民众对用非法和暴力手段达到目的总是乐此不疲,习以为常。这一心态成为革命的土壤,最终也成为法国人扭曲革命精神、造成革命混乱和重新倒向专制主义怀抱的总病根。
托克维尔指责法国革命是“自由旗帜下的专制暴行”。
在他看来,民主有两种:一种是基于自由的民主,另一种则是扼杀自由的民主。法国大革命和美国革命都发生在18世纪,且都是以营造民主自由社会为目的。可其结果却大为不同。原因就在于,美国的民主是以个人自由为前提的,而法国人根本就没有个人的自由的意识,所以,其民主也就不可避免地发展为“多数的暴政”,即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下对社会实行极权统治。在托克维尔看来,多数的暴政比君主专制更残暴,它不仅可以以其拥有的政治权利对人民从肉体上予以惩罚,而可以凭着它那自我标榜的真理和道德的化身之位格对全社会实行思想控制,并可以使人民怀疑不到它的专制独裁的性质。
这一观点在很多西方自由主义思想家那里得到了共鸣。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柏克认为,法国大革命的最大要害是对个人自由的扼杀。他说,时至18世纪,基督教世界的诸多国家之所以没有像法国人那样没有理性,就在于它们从来“都不是基于某个规整的计划,或用任何统一的设计形成的”,“它们的宪法并不是有计划地制定的,它们并没有指向任何卓然显着、超越其他目的的某个独特目的。它们所怀抱的目标,有着最大可能的多样性,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是不确定的。”在柏克看来,那种作整体设计的国家必是极权主义的统治,而那种不对历史作终极设想和设计的国家才有自由民主可言。道理是,任何抱着整体目标的设想都是牺牲个人自由为代价的。 “法兰西在根本上不同于一切没有计划、依持习惯而存在的、人民及其他们复杂的追求浑然一体的政府。”“个性不在他们的政府考虑之内,国家重于一切。”
因此,在托克维尔看来,大革命中的法国人,与其说是热爱自由,不如说他们“只是痛恨主子”。他们之所以起来革命,说到底,不是因为他们对现代社会的自由有多么的了解和渴求,而是他们觉得自己的“主子”实在可恶,挡了他们的财路和运气。因而,他们打着自由旗帜,却缺乏自由的意识。他们所追求的“自由”,用法国自由主义思想家贡斯当的话说,是从古代世界借用过来的,与现代人所追求的自由格格不入。古代人追求的自由,只是表现以集体的方式,积极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重视每个公民在国家事务中应享受的权利,即:作为公民,他可以决定战争与和平;作为集体组织的成员,他可以对执行官或上司进行审问、解职、谴责、剥夺财产、流放或处以死刑;作为集体的臣民,他也可以被自己所属的整体的专断意志褫夺身份,剥夺特权,放逐及至处死。但作为个人,他的“所有私人行为都受到严厉的监视”:在雅典,苏格拉底的个人言论被认为是“毒害青少年”、“亵渎神灵”而处以死刑;在斯巴达,特潘德鲁斯不能在他的七根琴上加一根弦、年轻人不能自由地看望他的新娘;在罗马,监察官密切地监督着人们的家庭生活。特别是被现代社会视为弥足珍贵的个人选择宗教信仰的自由,在古代人那里不能得到丝毫的重视,在古代人看来,这简直是犯罪与亵渎。因而,在古代人那里,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有所有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他的所有行动都受到限制。而在现代社会,对每个人而言,“自由是只受法律制约、而不因某个人或若干个人的专断意志受到某种方式的逮捕、拘禁、处死或虐待的权利。”
而法国人,由于长期受国家整体主义思想传统的影响,无法领悟到自由的真谛,同时在专制王权的高压下,也毫无政治自由可言。因而,在大革命中,法国人眼中的自由只是局限于公共领域的“国家事务”,而根本忽视了他们私人领域的基本权利。譬如:宗教信仰自由,本是现代社会个人的基本权利。但大革命当中,激起法国人革命热情的首先就是他们的反宗教情绪,因而,个人选择宗教信仰的自由得不到丝毫的尊重与保障。更为重要的是,法国革命不要上帝,但却在革命运动中表现了比宗教信仰还要狂热的非理性冲动,使革命本身带有强烈的宗教狂热的色彩。就如托克维尔所言:“大革命激发了传播信仰的热望,掀起一场宣传运动。由此,它终于带上了宗教革命的色彩,使时人为之震恐;或者不如说,大革命本身已成为一种新宗教,虽然不是完善的宗教,因为它既无上帝,又无礼拜,更无来世生活,但它却像伊斯兰教一样,将它的士兵、使徒、受难者充斥整个世界。”
同时,卢梭的人民主权原则被无限放大和滥用,在革命中人们过于强调“公意”,认为法律必须服从“公意”,而且只有在“全体一致的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生效。或者说,只要有了“全体一致的同意”,任何法律都是可以废除的,这样,使“公意”变得没有约束,任何个体权利的行使和自由的诉求都可能因违背“公意”而变成人民的“公敌”。这样一种国民心态,无疑极不利于民主宪政的实施,亦很难营造出自由平等的社会,多数人的暴政亦为不可避免。可见,法国旧制度造就的“坏政府”,从根本上摧毁了法国人运用自由的能力。一方面,使他们变得喏喏唯唯、奴性十足;另一方面,当他们通过革命获得自由的时候,又滥用自由,招致革命混乱,又在革命混乱中对自由产生怀疑和失望,最终重新倒向专制主义传统的怀抱。
所以,法国大革命表面上是以追求自由为目的,但由于国家整体主义的阴魂不散,国民浓郁的国家崇拜心理,使他们骨子里始终信奉
“国家至上”的原则,他们“重权轻法”,甚至蔑视法律。大革命中,法国先后出台五部宪法,其初衷自然是试图以宪法限制王权,但当一种新的权力和权威可以限制王权时,法国人又会毫不犹豫地将其置于宪法之上,宪政自由便无从谈起了。罗伯斯庇尔一方面自称为“宪法之友”,另一方面又以“公意”的代言人自居,将“公意”轻易转为极权,将民粹主义作为自己专制统治的漂亮羽毛,他凌驾于一切人和法律之上,凡是违背其意志的都要遭到无情打击;拿破伦一方面以“法国人民唯一的代表”的身份制定新宪法,另一方面,又建立起帝制,搞独裁统治,以适应国民“重权轻法”的心理。
惟其如此,法国大革命在摧毁封建经济特权的同时,政府权力却更强大了。在托克维尔看来,这样做恰恰是自我摧毁。因为当国家以“整体”的名义剥夺了国民的个人自由之后,它“再也组织不起什么力量来约束政府”,政府可以为所欲为;同时,它“也组织不起什么力量来援助政府。最后,作为其基础的社会一旦动摇,这座君主的宏伟大厦顷刻间就会全部毁灭……在那些危急时刻,中央政府因孤立和软弱而深感恐惧;它想恢复那些被它摧毁了的个人影响或政治团体,呼吁他们前来帮助,但无人响应,它通常惊异地发现,原来那些人已经死去,而且是被政府一手杀死的”。
可见,在托克维尔眼里,国家整体主义思想传统,不仅使法国革命所追求的自由走了样,也是法国革命极度疯狂和不理性的根源。大革命后,法国社会在很长时间内,都是暴风骤雨般的政治动荡,从未过上几年安静的日子。就连20世纪60年代,还闹起了类似于中国“文革”的革命风暴。法国人原本是想结束旧制度,结束专制统治,可是,革命后建立的新政权却一点也不见得比旧王朝民主,甚至,其专制残暴的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其要害就在于法国革命所追求的自由是以国家为本位,而不是以个体为本位的。而在托克维尔看来,自由只有以个体为本位,以宪政为前提时,才可以防止专制极权或暴民政治,才可能带来真正自由民主的社会,就像与法国大革命同期爆发的美国革命一样。这是不难理解的,因为无论怎样,托克维尔首先是一个自由主义思想家。个体本位作为政治哲学的重要概念,是自由主义所一直坚持的重要原则。其含义在历代思想人物的笔下虽有形形色色,但其要点基本上是同一的。这就是:每一个人都有独立的人格和平等的权利,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保护;每一个体都有实现自我人生价值的意愿和权利,并在社会竞争中享有同等的机会;社会由平等的个体组成,相应的每一个体都应得到平等对待;每一个体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社会利益建立于个体利益的基础上,且以个体利益为前提,是个体决定社会,而不是社会决定个体;承认个体差异,并肯定社会竞争为合理;个体本位应是一切政治理论的逻辑起点,亦为它的终点,因为一切政治理论都应是为个体的人组织理想的社会等。可见,自由主义的个体本位与我们日常所说的利已主义是不等同的。作为一个政治哲学范畴,它并不鼓励自私和强调自我中心,它看重的只是社会应当重视个体的价值和权利。托克维尔于法国大革命的感殇,就在于国家整体主义扼杀了个体自由,最终也断送了大革命追求自由民主社会的初衷,使大革命变成了非理性的政治狂欢和自由旗帜下的专制暴行。
“人民在革命之中想挣脱专制的镣铐,但他们在没有学会自由之前也无法摆脱旧时的习惯、情感和心态。于是,他们又使专制不断得以重建”,这就是托克维尔的结论。它的潜台词是:法国人并非天生奴性或不具备运用自由的能力,而是旧制度剥夺了他们久已享用的自由,使之开始变得奴性,以至于在他们以为已经用革命一劳永逸地推翻了旧制度之后,他们仍然不知不觉地从中复制他们的思想和激情。这实际上也向后来者传达了一个重要的信息:即一个专制传统深厚的国家进行改革的必要和艰难,以及民众的自由能力对于一个民族的和平、繁荣和伟大的重要性。不改革,体制矛盾积重难返,凶多吉少;行改革,既得利益雷区重重,风险极大。恰当的改革方可再造一个自由的民族。因而,如果说改革是为自由创造条件,那么提高国民的主体自我意识、民主法治意识便是改革成功的关键所在。舍此,自由即为水中之月,镜中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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